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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鑫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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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鑫鹏律师,朱鑫鹏律师致力于票据法教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20余年,发表相关论文(判例)50余篇,代理全国第一起买卖承兑汇票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促成了最高检“买卖票据不构成犯罪”批复的作出。发表《贴现无效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冲击》《用票据拒付CDS替代ABS》等论文及《金融信贷一农村法律问题》《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案例分析》等书刊。在全国代理各类票据、信用证纠纷300余件,处理近年来发生的宝塔、力帆、海航、包商等里程碑式票据大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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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有哪些特征?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9日 来源:乌鲁木齐票据律师
[导读]:   朱鑫鹏律师,乌鲁木齐票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朱鑫鹏,乌鲁木齐票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票据时效有哪些特征?

  核心内容: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由于票据时效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票据权利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那么我们如何辨别票据时效呢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票据时效的特征。

  票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

  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票据时效具有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但在票据制作与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已经存在,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 通过这些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这些关系也因其为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而称为基础关系, 基础关系内容多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票据关系依赖基础关系而产生,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一般原理。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因关系上的时效,与原因关系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互无关联。

  不同的追索权利人其票据时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当某一个追索权利人由于超过时效丧失追索权时, 该追索权利人的所有前手并不必然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这些前手在履行了对后手的付款义务后,仍然有权在自己的追索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时效期间也不承继前手连续计算, 而是独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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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票据是种有价证券,那么票据的特征有哪些票据有什么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想必很多人都不知道。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是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是,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其例外情况是;票据抗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面记载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记载,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的无效。

  票据上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是票据上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者补充。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前提是必须首先做成;票据;。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非常灵活,无需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二、票据的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三、票据的时效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票据的时效分为三种,有两年的、有六个月的、有三个月的。每种诉讼时效对应的情形都不一样,因此起算点也不一样。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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