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乌鲁木齐票据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票据背书的种类: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背书相关知识:
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权利担保的效力。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银行签发的汇票就是银行汇票,银行以外主体签发的叫做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如果在未来的某一天到期付款,就意味着商业汇票要流通一段时间,商业汇票的信用不及银行汇票,所以它的流转是有困难的,为此《票据法》上设计了一项承兑制度,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将远期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对某个单位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做承兑,表示到期绝对无条件付款。因为银行的承兑,商业汇票的信用提升,流转就比较容易了。
商业承兑汇票是票载的付款人自身做出承兑,表示到期绝对无条件付款。
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汇票是两种不同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按照付款期限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银行汇票是即期的,见票即付;商业汇票有即期的也有远期的,远期的商业汇票才需要承兑,所以承兑是远期汇票独有的制度。
按照汇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由于我国《票据法》在出票时的七大必须记载事项里,包括收款人名称,也就是说中国的《票据法》只承认记名汇票。